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智能通讯终端交通部JT794-2019标准检测报告办理

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

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2、JT/T794-2019交通部终端认证产品哪里可以办理?操作流程是怎么样的?

如:校车GPS行驶记录仪

校车作为学校接送学生上学和放学的重要交通工具,它们的安全运行就显得至关重

要。但实际上,校车超载超员的违法行为由来已久。尤其是在一些民办或打工子弟

学校,这种现象更加严重。而且司机的违规驾驶,超速行驶,违规使用等问题严重

。校车的安全运行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社会问题,如何加强对校车的监管呢?尽管

现在已经出台了有关校车的使用规范,但是因为监管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导致

执行难度加大。为了破解这一难题,我公司依靠自身丰富的车辆监控管理经验,结

合当前的新技术,利用GPS定位系统技术,无线通信技术,视频压缩技术,结合

校车的实际情况,开发出的校车运行监管系统,可以从车辆监管,驾驶员监管,车

内人员监管等方面来促进校车的安全运行。

三连星校车运行GPS行驶记录仪能实现以下目标:

可以对车辆的运行情况进行全程记录,其中包括:车辆的行驶线路记录,车辆开行

状态记录,车辆行驶速度记录,车辆行驶里程记录等。中心系统通过大型数据库存

储,可以提供不少于3个月的事后记录回放,全面掌握车辆的运行情况。

可以对车辆的驾驶人进行有效监管。车辆在开启前,驾驶员要进行身份登录。如果

驾驶员忘记身份登录,移动车载终端会通过语音不断提示驾驶人登录;如果启动3

分钟后还没有身份登录,移动车载终端会向中心发送驾驶员未登录报警。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信息化管理的普及,如何与已有的管理进行无缝对接,深层挖掘

分析数据,为公司的管理提高真实可靠的依据,制定企业的管理制度,是管理者所

关注的。

6.2 卫星定位模块

卫星定位模块应满足以下技术要求:

9

——卫星接收通道:不小于 12 个;

——灵敏度:优于-130dBm;

——水平定位精度不大于 15m,高程定位精度不大于 30m,速度定位精度不大于 2m/s;差分定位精

度(可选):1m~5m;

——小位置更新率为 1Hz;

——热启动:实现捕获时间不超过 10s。

6.3 无线通讯模块

6.3.1 协议支持

能支持基于通用GSM、CDMA、TD-SCDMA、WCDMA、CDMA2000或其他无线通信网络传输机制下的通信模

式之一。

6.3.2 误码率

通信模块的误码率或误块率等无线信道质量参数应符合YD/T 1214、YD/T 1050、YD/T 1367、YD/T

1547、YD/T 1558及其它相关标准的要求。

6.3.3 大发射功率

通信模块的大发射功率应符合YD/T 1214、YD/T 1050、YD/T 1367、YD/T 1547、YD/T 1558及其

它相关标准的要求。

6.3.4 北斗通讯方式

若终端采用北斗通讯方式,应符合JT/T 766-2009中4.4.2.1.3、4.4.2.2.2、4.4.2.3和4.4.2.4的

要求。

6.4 电气性能

6.4.1 电源

6.4.1.1 电源部件

终端的主电源为车辆电源,终端内应具有备用可充电电池,当终端失去主电源后,备用电池工作时

间不少于10min,备用电池工作时间应足够终端向监控中心报警或传输必要的数据。

6.4.1.2 电源电压适应性

在按表1给出的电源电压波动范围进行电压适应性试验时,试验后终端各项功能均应正常。

第二章 标准符合性检测

第八条申请单位可以自主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

第九条申请标准符合性检测,应提交以下材料及实物: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产品完整设计文件;

2.送样型号的中文使用说明书;

3.车载终端产品出厂检测合格证;

4.车载终端产品入网设置及操作说明;

5.同一型号检测样品不少于5套。

(二)平台。

平台的总体技术方案、用户手册。

第十条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检测应在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检测工作。检测严格按照测试规程执行,如实记录检测结果,出具统一格式的检测报告。检测报告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并经有关人员签字和检测机构盖章。

第十一条检测报告一式三份,一份由检测机构存档,一份由申请单位留存,一份由检测机构在检测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测报告交通信信息中心。

第十二条 检测机构应将检测过程的原始记录、检测报告和实物进行存档,其中样品留样不得少于5年。

每年6月30日和12月31日,检测机构向通信信息中心报送检测工作简报。

第三章 资质审核及公告

第十三条申请单位在收到检测报告后,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资质审核申请,提交下列材料(纸质材料、电子版材料各一份):

(一)车载终端。

1.车载终端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3C证书:其中申请检测的车载终端型号必须与证书保持一致);

3.检测报告。

(二)平台。

1.系统平台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申请书;

2.营业执照;道路运输企业自建非经营性企业监控平台须提供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3.检测报告。

第十四条通信信息中心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通信信息中心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资料按照本规范等有关要求进行资质审核。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数据不完整或阶段性结论不正确、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中止资质审核并告知申请单位。

在审核过程中发现检测报告存在问题的,可要求原检测机构进行整改,直至原检测机构或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复检或补充报告。检测机构有义务免费承担车载终端和平台的复

检工作。

在部公示前20个工作日未提交完整的审核资料的申请单位,顺延至下批次进行资质审核。

审核合格的,汇总报交通运输部。

第十六条自主申请退出交通运输部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名录的终端产品所属企业和平台所属企业,可及时向通信信息中心提出申请,提交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产品退出公告目录申请书和营业执照。

第十七条交通运输部对通过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及申请退出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公告目录的产品进行公示、公告,原则上每季度发布一次。

第十八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按新产品申请标准符合性技术审查。

(一)车载终端。

1.更换微处理器、卫星定位芯片、通信模块的;

2.变更设备适用终端类别的;

3.涉及车载终端能够影响设备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二)平台。

1.平台系统架构、服务软件的性能发生变化的;

2.涉及平台能够影响系统性能和可靠性的其他重大技术性变更。

第十九条已公告的车载终端和平台,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向通信信息中心备案,提交变更申请且审核合格后报交通运输部公告,其变更详细信息将由通信信息中心发布:

本规范是对 JT/T 808-2011《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的补充和完善,

与 JT/T 808-2011 相比,除编辑性修改外主要技术变化如下:

——修改了通信连接中 5.2“连接的维持”的描述;

——修改了协议分类中 7.8.1“采集驾驶员身份信息数据”的流程描述;

——增加了协议分类中 7.12“分包消息”的流程描述;

——修改了数据格式中,原 8.4 终端注册、8.8 设置终端参数、8.12 位置信息汇报、8.23 文本信

息下发、8.28 设置圆形区域、8.36 行驶记录数据采集命令、8.37 行驶记录数据上传、8.38 行驶记录参

数下传命令、8.40 驾驶员身份信息采集上报、8.41 多媒体事件信息上传、8.42 多媒体数据上传、8.43

多媒体数据上传应答、8.46 存储多媒体数据检索应答、8.49 数据下行透传、8.50 数据上行透传等章节

的内容;

——增加了数据格式中,8.4 补传分包请求、8.11 查询指定终端参数、8.14 查询终端属性、8.15

查询终端属性应答、8.16 下发终端升级包、8.17 终端升级结果通知、8.22 人工确认报警消息、8.47 上

报驾驶员身份信息请求、8.49 定位数据批量上传、8.50 CAN 总线数据上传、8.55 摄像头立即拍摄命

令应答、8.60 单条存储多媒体数据检索上传命令等 12 条命令,并对影响的章节和表格编号进行了调整;

——修改了附录 A 中,表 A.2 外设类型编号表、表 A.3 命令类型表的内容;

——增加了附录 A 中,A.3.4 查询从机版本号信息、A.3.5 从机自检、A.3.6 从机固件更新、A.3.7

查询外设属性、A.4.1 道路运输证 IC 卡认证请求、A.4.2 道路运输证 IC 卡读取结果通知、A.4.3 卡片

拔出通知、A.4.4 主动触发读取 IC 卡等终端主机与外设的通讯协议指令;

——修改了附录 B 消息对照表中上述修改相对应的内容。

本规范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提出。

本规范起草单位:中国交通通信信息中心。

根据目前市场上比较认可的一张牌照估值为3-6亿元

一般的具体算法为:

以出租车为例,目前一辆市内出租车按价格大致为20万元计算,市内每家出租车公司大约有车辆50辆左右,而一个市内按低有30家同类别的出租车公司,且这些公司只能服务于本市,不可跨区域经营。这样计算,一家获得本市网约车牌照的公司价值约为:20万*30*50=3亿元。如果仅仅只计算20个省会城市的话,一家平台公司获得经营范围为全国的网约车牌照,其实无异于开了一家经营范围为全国的出租车公司,大概价值为60亿元左右,具体实际操作中,一家全国性经营范围等牌照价值约为3-6亿元左右。当然具体估值还需要综合各种因素,比如市场份额、团队构成、平台流水、运营规划等,各家机构对“牌照价值”不尽相同。

2、传统车企转型的需要

从已经获得网约车牌照的78家平台公司中可以看出有相当一部分的投资方为传统车企,如首汽、大众、上汽、长安、吉利等,在传统汽车销售渠道疲软的情况下,网约车新型的以租代购模式逐步兴起,为传统车企的车辆去库存、新能源化转型提供一条捷径,同时也是众多车型重构车后市场、迎接新经济形态的必要措施。从近期一汽、东风汽车、长安汽车共同组建T3出行可以看出传统车企对网约车行业的重视。正如吉利总裁刘金良所说:车企不参与出行,眼是瞎的。

3、传统客运改革的必要

在已经获得牌照的78家网约车平台中和正在排队办理的网约车平台中刻印看出,由当地传统客运企业参股或者控股的企业不在少数,自从网约车新政颁布后,交通部明确规定,鼓励巡游车接入网约平台,而各个传统客运企业也逐步意识到,传统车企的线上化、网约化改造势在必行。故而越来越多的客运企业加入到网约车行业中去。每一家也都有自己的运营规划和商业逻辑。

JT/T 794-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车载终端技术要求》

JT/T 808-2019《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 终端通讯协议及数据格式》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技术规范

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北斗兼容车载终端通讯协议技术规范

JT/ T 905-2014《出租汽车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第 2 部分:运营专用设备

JT/T 1076-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车载视频终端技术要求》

JT/T 1078-2016《道路运输车辆卫星定位系统视频通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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